助力二手车扬帆出口!黄埔区公开征求《广州开发区 广州黄埔区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6 16:38:00   点击率:

近日,黄埔区公开征求《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意见,其中指出:发展汽车贸易新模式。支持汽车平行进口,对自南沙口岸、黄埔口岸(含新沙)进口汽车,新自主申请并取得进口汽车 CCC 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企业, 每个证书按申请费用给予奖励且不超过 25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 励不超过 100 万元。推进做大二手车出口,对企业在业务开展过 程中产生的转移过户、车辆整备、出口检测费用,按实际支出的 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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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培育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重要指示精神,助力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动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区商务局牵头起草了《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15日

  二、电子邮箱:lixiaocong@hp.gov.cn

  三、邮寄地址: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B栋322室

  附件: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pdf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2024年3月5日 

  (联系人:李潇聪,联系电话:82118740)


附件: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培育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 区”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商务部等 8 单位关于增设一批进口贸 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函》(商贸函〔2022〕515 号)和《广东省 商务厅关于印发培育广州黄埔、深圳前海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 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商务贸字〔2023〕15 号)要求,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外贸高质量 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外贸结构调整

(一)加大 AEO 企业孵化培育力度,大力培育高质量外贸企业。对首次通过海关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 元奖励。对复审通过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奖励。

(二)助力产业升级调整。鼓励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对企业进口《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且获得省级先进技术和产品进口贴息的,按企业实际获得贴息金额的 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企业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按当年实际保费支出的20%给予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 

(三)推动做大药品零售进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动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药品零售进口业务,争取更多种类 OTC 药品跨 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四)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对开展进口业务且在境内开展进口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叠加享受现行商贸业有 关政策奖励。 

二、拓展保税业务 

(五)对在综合保税区、东区车检场租赁仓库且年度进出口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视同正增长),非跨境电商企业按仓库年租金 20%给予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按仓库年租金 30%给予支持。按该标准计算的支持金 额不足 1 万元的不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

(六)发展“前店后仓”消费模式。对开设商铺进行网购保税展示销售的跨境电商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500 万元的,按商铺 租金实际支出的4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 万元。 

(七)做大保税燃油加注业务。对租用储油罐开展保税燃油 业务的,按储油罐最大容积对每立方米给予每月 6 元的费用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八)发展汽车贸易新模式。支持汽车平行进口,对自南沙口岸、黄埔口岸(含新沙)进口汽车,新自主申请并取得进口汽车 CCC 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企业, 每个证书按申请费用给予奖励且不超过 25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 励不超过 100 万元。推进做大二手车出口,对企业在业务开展过 程中产生的转移过户、车辆整备、出口检测费用,按实际支出的 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 

(九)鼓励融资租赁进口。对融资租赁项目中的设备进口方, 按供货合同额的 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所进口设备获得省级先进技术和产品进口贴息的,设备进口方不 可同时享受本条与第(二)条奖励。

(十)发展分拨集拼业务和供应链服务。企业被评定为广州 市国际分拨集拼重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企业申请 奖励资金总额超过 200 万元时,该项奖励资金按比例分配。对入 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并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四、培育贸易新增长点

(十一)培育数字服务企业,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对年度服务贸易执行额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其当年市场推广费用的 5% 给予支持且不超过 20 万元。

(十二)发展贸易数字化服务,搭建产业互联网展贸平台。

鼓励企业落户并搭建重点领域产业互联网展贸平台,促进本区进口贸易集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部委级组织遴选认定为数字化服务典型案例的,每年给予企业不超过 200 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十三)支持培育重点平台企业,赋能外贸经济发展。对被广州市评选为服务外贸的重点平台企业或重点项目的,根据广州市有关安排,对企业或项目给予支持。 

五、提升跨境贸易生态 

(十四)推动综保区外贸设施改造提质。鼓励综合保税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对区内仓库进行设施与软件系统升级、功能适应性改造,对年度进出口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开 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视同正增长),按升级改造合同总额的 30% 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 

(十五)提升货物跨境运输便利度。在东区车检场、黄埔综 合保税区、知识城综合保税区推广海关智能关锁应用,便利货物 跨境快速通关。对直接租用海关智能关锁的企业,或承租海关智 能关锁并向区内外贸企业提供对应服务的企业,按其年租金实际 支出的 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3 万元。支持口岸与属地协同监管,对企业不适宜在口岸检查的货物,调拨至符合条 件的企业仓库或其他地点实施检查,保障货物安全顺畅通关。 

(十六)鼓励跨境贸易优先采用人民币结算。对年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度达到 1 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十七)持续推进跨境电商发展。支持在本地车检场、监管中心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运营企业,通过升级改造、优化服务 或与跨境电商企业合作等方式助力跨境电商发展。

六、附则 

(十八)本措施所引用的上级或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或认定办法,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 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版本。 

(十九)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本措施设置的奖补资金,同一事项不可重复享受区内其他政策措施的奖补资金。 

(二十)申请本措施奖补资金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奖补对象违反承诺的,应退回所获奖补资金。获得奖补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奖补对象承担。

(二十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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